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》,结合司法实务,现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(以下简称“终本”)的禁止性要件归纳如下:

  法院应在立案后3日内向被执行人送达《执行通知书》《报告财产令》。规避送达或未经公告程序迳行终本的,违反法定程序,终本裁定可撤销。

  现场调查:对被执行人住所地、财产登记地等开展实地核查;线索核查:对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日内调查并反馈结果。

  《终本规定》:“终本前应当将执行情况、财产调查结果告知申请人,并听取意见,且执行期间至少超过三个月。”

  已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;申请人同意终结;被执行人提出和解并经申请人同意(需书面确认)。

  悬赏公告:对财产线索缺失案件,需发布悬赏公告;关联核查:调查被执行人的社保缴纳、手机定位等轨迹信息。

  《终本规定》: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存在拒绝报告、虚假报告财产等妨害执行行为的,应依法采取罚款、拘留等措施;涉嫌犯罪的,应移送侦查。”

  上级监督:依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71条,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监督。

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系对“执行不能”的法定技术性处理,但必须严格遵守《终本规定》的要件审查标准。